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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神2024-03-17

《八闽文库·福建民间契约文书》在福州发布******

  《八闽文库·福建民间契约文书》在福州发布

  海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出席《八闽文库》国际学术研讨会

  本报讯 12月15日,《八闽文库·福建民间契约文书》新书发布会暨《八闽文库》国际学术研讨会在福州召开。

  复旦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全国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八闽文库》编委会主任葛兆光致辞。厦门大学人文与艺术学部主任、《八闽文库》编委会成员、《福建民间契约文书》主编郑振满介绍了编纂情况。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林义良介绍了《八闽文库》全媒体出版工程进展情况和《福建民间契约文书》50册出版情况。新书发布会由福建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肖贵新主持。

  福建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彦指出,《八闽文库》全媒体出版工程开启了福建大规模全面调查、整理、出版历代文献典籍的先河,继2020年推出第一辑《福建文献集成》后,《福建民间契约文书》的正式出版,标志着这项工程取得又一重要成果。要积极运用数字化手段,推动古籍“活起来”,走进大众视野、融入现代生活。深化闽台古籍交流合作,开展古籍外译和海外宣介活动。

  葛兆光教授在讲话中指出,福建的地,是背山而面海,福建的人,是移民加上土著,福建的历史,是延续唐宋中原传统,又开创明清海洋文化。《八闽文库》正是在汇集地方性古典文献中,呈现和传承着这种独具一格的福建文化。《福建民间契约文书》50册的面世是一个了不起的成绩,符合目前学术界文化界“眼光向下”的新趋势,即从历史聚焦于王朝政治和精英文化,转向社会底层与日常生活。

  发布会上,有关领导向福建省档案馆、福建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福建省图书馆、福州市图书馆、厦门大学、福州大学图书馆、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七家单位代表递交《福建民间契约文书》赠书牌。

  发布会结束后召开的《八闽文库》编纂出版研讨会和《八闽文库·福建民间契约文书》国际学术研讨会上,编委会成员与专家们对《八闽文库》的编纂情况进行了热烈讨论,来自哈佛大学、名古屋大学、麦吉尔大学、复旦大学、厦门大学等海内外的知名专家和学者,对东南地区民间文书的丰富内涵和特殊价值进行了不同角度的解读和分析。

  据悉,作为重大公益性文化工程,《八闽文库》全媒体出版工程由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牵头指导,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具体实施,厦门大学民间历史文献研究中心编,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所属福建人民出版社出版。工程先后写入福建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及《2021-2035年国家古籍工作规划》。本次发布的《福建民间契约文书》为《八闽文库》专题汇编部分最大的一个专题,收录了账簿、阄书、诉状、收据、税单、人情簿、科仪书等民间契约文书,于细微处见知著,生动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历史变迁,对于进入历史情境、还原历史细节,深入研究福建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八闽文库》全媒体出版工程取得又一重要的阶段性成果。

  出席会议的还有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林文斌,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福建社会科学院院长、《八闽文库》编委会主任张帆,以及《八闽文库》出版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代表和《八闽文库》编纂委员会委员代表,七家受赠单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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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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